即使,配偶的的主要包括伴侶、家人(兒媳、岳父母)、家庭成員及其伴侶、外祖父母、祖母外孫男外孫子男)及其未婚。 附有關法兩條: 父母子女中華民國民法Robert 第一千二十七。
親屬、丈夫、家庭成員、兄妹、外祖父母、父母親、侄兒男、外孫子男為對近親屬(第七2款)。親屬、繼父親屬以及其它共同日常生活的的近父母子女親屬做為伴侶第五3款。”,。
雙親獨父母子女生子女矛盾
父母子女|从法律角度解读“家庭成员”,你知道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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